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义、钟某清违反国家对在林区禁火的相关规定,在上坟祭祀时或在生产劳作中未尽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不仅给集体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坏了自然环境资源,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张某义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植林木已修复生态环境、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亦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义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钟某清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环境效益遭受巨大损害,虽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但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土地过火面积和林木损害的数量较大的严重后果,且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故依法以失火罪判处钟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